全国各省(市、区)发改委、能源、环保、经信四大系统约 800 余人日前参加了以"加快推进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为主旨的动员大会。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 - 白克力在会上强调,要针对《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明确目标,形成共识。在煤耗要求上,全国新建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 300 克 标煤 / 千瓦时,有条件的新建机组都将实现超低排放;到 2020 年,全国具备条件的机组都将达到超低排放,现役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 310 克 标煤 / 千瓦时。在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同时,协同安排节能改造,东部、中部地区现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力争在 2017 年、 2018 年实现达标,西部地区现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到 2020 年前达标。他表示,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科学规划建设煤电项目,全面推进现役机组改造,深入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节能升级改造。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全面实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是一项重要的国家专项行动。各地要切实将如期完成改造任务作为完成约束性减排目标的"压舱石",作为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的硬任务,毫不动摇地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按照环保部工作计划,环保部出台"十三五"总量减排规划编制指南,制定减排核算细则,编制 2016 年度减排计划。研究制定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运行管理及监督办法, 2016 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1.5 亿千瓦。
2015 年底,由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方案要求,要在确保供电安全前提下,将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 11 省市)原计划 2020 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至 2017 年前总体完成,要求 30 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 10 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 W 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并将对东部地区的要求逐步扩展至全国有条件地区;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 8 省)力争在 2018 年前基本完成;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 2020 年前完成;全国总体力争在 2020 年前完成改造 5.8 亿千瓦。《方案》明确,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要实施达标排放治理,要统筹节能与超低排放改造,实现 2016~2020 年全国实施节能改造 3.4 亿千瓦。
为鼓励此项工作,国家将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度电补贴 1 分钱,新建超低排放机组补贴 0.5 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