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除基础电信运营等五个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需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之外,其他行业中方投资额低于1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只需实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国家发改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办法》同时规定,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办法》指出,上述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办法》还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